2024年1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兰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是做奶牛养殖,奶牛存栏量1000余头,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牛舍内粪污被雨水浸泡后形成粪污水,粪污水堆存于养殖场区东南侧的低洼空地,一部分粪污水自流形成粪污坑塘,一部分粪污水流到场区外的农田退水沟,恶臭气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避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之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兰县某牛羊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肉牛养殖场东侧有一处不规则坑塘(长约40米,宽约5米,深约1.2米),坑塘内呈黑褐色,有大量粪污漂浮物,散发明显恶臭味。养殖场区内有一处低洼地带,该低洼地带通过一条人工开凿的沟渠联通养殖场区的坑塘。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是做肉牛养殖,实际养殖肉牛8300余头。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牛舍内粪污被雨水浸泡后形成粪污水,粪污水被抽入和自流汇入坑塘内,造成环境污染。 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坑塘粪污水采样监测,水质监测报告数据显示,监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监测结果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IV类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避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之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